洞察两宋局(3)变法功过-《岳飞再世,武穆称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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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帅司,就是安抚司,也称为经略安抚司,长官为安抚使。安抚使照例兼任禁军军区的马步军都总管等军事职官,同时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抚使下设有管军的幕职官和管地方事务的曹掾官。安抚使兼禁军首领又兼地方长官,权限较宽。为防止安抚使权力过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抚使要受路一级监司的监察,同时要受到下属的“走马承受”的监视,“走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汇报安抚使的情况。有宋一朝,由于路一级的军、政、财、监四权分散,无统辖各权的职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区划和官员始终没有正式形成三级制,而只有二级,从而在路一级的官员和职能就没有一致性。

    宋朝的官职制度

    宋代实行官、职和差遣分离的制度,宋初确定的官阶,只用以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因此又称为“阶官”或“寄禄官”,宋神宗改革官制时,文官(京朝官)定为二十五阶,宋徽宗时增为三十七阶(包括选人),还改定武官共五十二阶。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即“职事官”,这个是需要皇上或者上司在需要的时候指定专人去担任某项职位的,所以,阶官决定一个人每月赚多少钱,差遣决定一个人有多大权力。因为阶官大大多于差遣,所以形成严重的冗官现象。那些职官或者贴职,则是给一些特殊部门的虚衔。除了这些候补官员只拿钱不干活以外,还有名目繁多的荫补官、勋爵官、名誉官,都是永久只拿钱不干活的冗官。这个领域是范仲淹庆历改革的对象。

    宋朝的赋税制度

    这个制度事关宋朝的财政收入,也是王安石变法的目标,主要有如下内容。

    青苗法,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也就是说这种打着帮助农民度过青黄不接幌子的官府借贷,年息最低的是百分之四十(40%)。作用:它的目的从设计上的帮助农民,变成了增加农民的赋税负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官府的财政收入,将贷款从私人手中收归官府,实质上加剧了民和官府的矛盾。问题:鼓励农民饮鸩止渴,寅吃卯粮,实质上加重农民负担,由于缺乏有效管理,农民的付出并没有增加朝廷的财政的收入。变法前后的比较:之前用常平仓应对年景的丰歉,部分功能从设计上说,用青苗法代替,但是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新增税法,提到的作用,加剧了官民之间的矛盾,改革利小害大,不应该出笼。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作用:给有一定承担能力的农民提供了在劳役和钱粮方式缴纳赋税中选择的灵活性,实质上是换汤不换药,本来就入不敷出的农民,自己都吃不饱,哪里能有多余的钱募役。变法前后比较:劳役和钱粮互换,本质上和负担上没有后差别,但是官府的强迫和增加杂税,就极大增加了农民的负担。还有,凡是变法,都要增加官吏去推行,这又是一个盘剥环节,所以这个变法也是有害无利,不如不变。

    方田均税法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这项法规,也没有本质的变化,而是改进了操作,等于是在实际基础上的实施。这项实施,因为增加了田赋的基数,在这个新的比以前更大的基数上,即使不增加田赋比例,也能增加朝廷财政收入。不过,这个也没有必要打着变法的旗号,只需要选派能吏推展已存制度,就可以实现。

    农田水利法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兴修水利的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弊病也很明显,首先是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官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农民负担。这样的事情应该由官府组织和出资。

    市易法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最大的问题还是为了什么目的,本来是平抑价格辅助弱小为目的,却变成如同盐铁茶官营取利,本质上成为利用官府的庞大势力,与民争利。

    均输法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弊病:这些潜在的作用,由于急功近利和用人不当,基本上没有得到实现,反而引发了多种矛盾,比如花石纲,全国养一城。

    强兵之法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更戍法,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

    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不能灵活作战,士兵经常换防,缺乏训练,素质低下。这些措施都是日常管理上的改进,本该如此,不用强调使用变法手段。

    保甲法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也提供了军事储备。同时,这个制度也在推行青苗法中提到担保左右,富户和贫户搭配,富户为贫户提供青苗借款的经济担保,还款失约,往往造成提同在一个保甲里的富户破产。

    裁兵法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潜在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问题上,这措施只是将不合格的兵丁换个地方,而不是真正让士兵强大。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不过,在最关键的级别上,没有什么改变,而军队的行动,哪怕是战争时期,也必须派遣军官领导,而且他们基本都是文官,这个却没有任何改变。还有,那些军官都受皇上的直接指挥。即使瞎猫碰死耗子他们懂得军事,他们整天混在皇宫里,他们知道敌情吗?不过,这个改变总归好过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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