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七章 所有人都一步一步朝向-《天马行空四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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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把他1953年与(地下共產党员)严侨老师合谋偷渡大陆一事翻出来,并於1967年以「妨碍公务」提起公诉。后被法庭判刑1年,但由他的大学恩师多方奔走,得到缓刑没能入监执行。

    白色恐怖期间,李敖為护人权协助彭明敏逃亡,避免其受迫害,1970年彭外逃后遭谢聪敏和魏廷朝供出,另外,李敖拿到台湾受迫害被关的政治犯名单(内有共產党,**人士等等),并要把这份名单送到「联合国」与「人权组织」去告发,李敖把名单转给「国际特赦组织」马汀,但在日本却被**人士拿走,并且不得李敖本人同意,即刊登在其**刊物上,以致李敖亦被牵连,遭致判刑处置。

    於1971年,被以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之「内乱罪」判处十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法庭一审判决后,李敖没有提出上诉。后逢蒋中正(蒋介石)逝世大赦改為八年六个月。1976年,41岁的李敖被释放。实际被监禁日期,总计五年零八个月。

    第二次入狱(1981年─1982年):记录為普通刑事案件,即「萧孟能诬告李敖」案。按李敖说法,指实质上是第二次政治犯入狱,国民党zhèng  fu利用「萧孟能诬告李敖」案,对李敖进行再次「封杀斗臭」。

    这件案子,根本原因在萧孟能拋弃了四十年同甘共苦的髮妻朱婉坚,李敖仗义执言,因而触怒了萧孟能和他姘妇王剑芬。

    李敖自述「我是与他们夫妇一起在共事多年的见证人,我亲眼看到朱婉坚如何既婉且坚的帮萧孟能赚了这些财產,如今这样子被扫地出门,我不能沉默,我要打抱不平。

    為了这一打抱不平,我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萧孟能居然受姘妇挑唆,翻脸无情无义,利用我帮他料理水晶大厦一件事做切入点,诬告我侵佔。」

    一开始,台北地方法院陈联欢法官判李敖无罪,但到了「高等法院」后,林晃、黄剑青、顾锦才三法官却希旨承风、玩法弄权,判李敖坐牢半年。李敖自述:「判决内容之蹊蹺已到了离奇程度。

    一、三法官竟不承认亲笔字据。二、三法官竟不承认科学鑑定。三、三法官竟窜改笔录。四、三法官竟代栽证据。五、三法官竟捏造配偶。六、三法官竟歪曲情理。七、三法官竟对银行作业茫然无知。」      笔趣阁手机端    http://m.biquw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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